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商品房契税计税依据应如何认定的请示》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5]第1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20日
安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商品房契税计税依据应如何认定的请示》(安财农税[2005]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规范契税计税依据,防止契税漏征,经研究决定,在商品房销售中,如果合同价格和购房发票价格不一致,按价格高的为计税依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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