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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办农税[2005]第12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商品房契税计税依据应如何认定的请示》的批复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商品房契税计税依据应如何认定的请示》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5]第1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20日

安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商品房契税计税依据应如何认定的请示》(安财农税[2005]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规范契税计税依据,防止契税漏征,经研究决定,在商品房销售中,如果合同价格和购房发票价格不一致,按价格高的为计税依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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