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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5]第107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是否对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审批减免的批复

09-29 豫地税函[2005]第107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是否对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审批减免的批复

豫地税函[2005]第107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20日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审批减免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郑地税发[2005]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1999]217号)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应由纳税人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纳税人以往年度未按规定申请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已征收的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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