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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办税[2005]19号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09-29 豫财办税[2005]19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豫财办税[2005]19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有关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情况,做几点补充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因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文批准的城镇房屋拆迁,需要重新购进住房的可享受本文件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

  二、按照政府批准的拆迁范围完成房屋拆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拆迁办向征收机关提供被拆迁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原房产证号码和拆迁补偿款金额的名单。

  三、征收机关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拆迁办提供的名单,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新办的房产证不得变更原房主姓名。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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