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归属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焦政文[2005]76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有关市县区财政体制的规定。现就有关税收归属和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1.原由地税机关征管的企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地税机关征管。
(1)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且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
(2)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
(3)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4)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办理为设立登记的。
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均属于应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
2.新办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租赁经营、破产重组、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改变征管归属。
3.事业单位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即使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并办理设立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企业改组改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征管归属。此前企业改组改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在6月底之前调整完毕,并将清查、调整情况上报市政府。
二、关于市、县税收归属和征管问题
1.市级固定税源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建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地方部分)归属市级。由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征管,就地缴入县(市)级金库。年终由市财政将市级收入部分专项上解。
(1)因经营发展需要,搬迁到县(市)的;
(2)在县(市)投资上项目或设立分厂、分公司的;
(3)与县(市)所属税源户参股经营,并居控股地位的;
(4)上述三类企业,发生改组、改制、改建、扩建等办理变更登记的。
2.市级和市级以上投资的重大项目、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的项目,其税收归属市级。由属地国税、地税部门征管,就地缴入市级金库。
3.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清查调整。
三、关于市、区税收归属和征管问题
1.市级固定税源户发生改组、改制、整体出售(拍卖)等,其税收归属和征管不变。
2.市级固定税源户发生搬迁流动,税费入库级次不变;对市级固定税源户在各城区投资上项目形成的新增税源,其相关税收仍作为市级收入,可将相关的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助给相关城区;对区里以土地等入股的市级新增税源户,市与区可按投资比例分享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3.对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额较大、涉及行政区域和土地所有者等多种因素的新增税源户,其税收归属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4.对于区级税源户在我市跨区经营的或涉及行政区域、土地所有者等多种因素的新增税源户,由市国税局、地税局确定征管单位,税收缴入市级金库。年终由市财政根据相关因素分配补助到各区。
四、关于工业集聚区的税收归属和征管问题
1.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分配各项税收。由各县(市)区引进而入驻工业集聚区的项目,地方税收的全部归引进项目县(市)区。其中:四城区税收要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焦政文[2002]26号)的规定,参与市区分成。
市里引进新办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的项目,地方税收的40%部分归集聚区内属地区、60%部分归市级;市级固定税源户的改组、改制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入驻工业集聚区的,地方税收的10%部分归集聚区内属地区、90%部分归市级。
2.各县(市)区国税、地税部门要上门做好纳税服务。六县(市)税收部分直接缴入县(市)级金库;四城区税收部分和市级税收部分,按规定的分成比例缴入各级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