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关于畜牧养殖建房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5]第8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18日
开封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畜牧养殖建房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汴财农税[2005]2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养猪场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44号)文件中“猪场建房(包括鸡、牛、羊场建房)占用耕地,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因此,畜牧养殖建房占用耕地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