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118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第三条关于主管税务部门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印戳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见附件),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印戳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