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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政[2005]27号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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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通告

巩政[2005]27号

全文有效

2005年4月4日

  契税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其转移价格的一定比列,向产权承受人一次性征收的税种,是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的一项重要凭据。为使广大群众进一步明白契税征管的有关政策,现将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通告如下:

  一、契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契税。

  二、契税的征税对象

  (一)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二)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的行为也应缴纳契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和抵债;

  2.以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四、契税的适用税率

  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为4%。凡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2%,土地出让和转让契税税率为4%。

  五、契税减税免税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照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之内,免征契税,超过标准面积部分,照征契税。

  (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政府负责迁建新居的,免征契税,纳税人用政府补偿另购置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其土地、房产价格超过补偿标准30%以上部分,予以征收契税,不足30%的免征契税。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免征。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六、契税的纳税期限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20天内缴纳契税。

  七、契税滞纳金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未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我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巩义市财政局。

  契税纳税申报地点,房产契税在巩义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契税征收窗口;土地契税在巩义市行政审批中心财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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