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巩政办[2005]2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4月4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契税征收工作在市财政局、国土局、房管局等部门的密切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契税已成为我市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为进一步强化契税征管,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我市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契税征收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3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农税[2004]40号)精神,我市的契税征收机关为市财政局。
二、配合协作 严格程序
根据《关于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豫财农税[2004]37号)精神,要求我市财政局、土地局、房地产管理局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做到契税应收尽收,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政局、土地局、房地产管理局应密切联系,互通有无,做到资料共享,形成齐抓共管、协税护税的良好征收环境。
(二)财政局应加大契税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及时向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契税征管方面的政策、法规,使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国家有关契税征管方面的政策。
(三)土地局、房地产管理局要严格程序,没有契税征收机关契税完税凭证的,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土地局、房地产管理局在土地(房产)登记签收簿上应注明征收机关的完税(免税)凭证号或免征批文的批文号。
(五)财政、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契税征收管理上,要密切配合,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保证国家税收的安全。
三、契税的征税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为契税的征收对象:
(一)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的行为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 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二)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的行为
1.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
2. 以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 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契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税率为4%;
(二)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2%。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的全额;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六、契税的征管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契税征管程序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农税[2004]36号)精神,契税征收实行申报制,具体要求是:
(一)纳税人应携带的纳税申报材料
1. 购买商品房应持房屋购买合同和商品房购买发票。
2. 购买二手房应持房屋购买合同和旧房评估报告。
3. 挂牌拍卖的土地应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拍卖成交合同。
4. 协议出让土地应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评估报告。
5. 划拨改出让的土地应持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评估报告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其他费用的缴纳凭证。
6. 个人购买房屋应携带承产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购买房屋应开具单位证明。
7. 需要委托办理的,应由承产人或购房单位出具委托书。
(二)计税价格的填报
1. 商品房按合同价格计税,合同价低于该商品房销售起价的,按其销售起价计税。
2. 二手房原则上按评估价格计税,合同价高于评估价按合同价格计税。
3. 挂牌拍卖的土地按拍卖合同价格计税。
4. 协议出让的土地,按承产人为取得该宗土地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为计税价格。
5. 划拨改出让的土地,按评估价格计税;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税款征收及房、地产证办理
1. 征收机关应设立受理和审核两个环节:受理人接受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材料,经审查无误后填写应纳税款金额并签字(盖章);审核人签字(盖章)后,纳税人持受理人和审核人已签字(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到银行缴款并持缴款回执单和申报表,到受理人处换取契税完税凭证。
2.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地产证。
(四)我市契税缴纳地点
1. 房产契税征收
巩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契税征收窗口。
2. 土地契税征收
巩义市行政审批中心财政办事窗口。
七、契税减税免税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照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之内,免征契税,超过标准面积部分,照征契税。
(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政府负责迁建新居的,免征契税,纳税人用政府补偿另购置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其土地、房产价格超过补偿标准30%以上部分,予以征收契税,不足30%的免征契税。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免征。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八、关于滞纳金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20天内缴纳契税。即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税款,超过一个月则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