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南  >  济政办[2005]1号济源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煤炭开采企业税收秩序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2005]1号济源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煤炭开采企业税收秩序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09-29 济政办[2005]1号 我要评论

济源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煤炭开采企业税收秩序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2005]1号

全文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煤炭开采企业税收秩序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加强煤炭开采企业税收秩序整顿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为加强全市煤炭开采企业(包括市属煤矿,乡镇办、村组办、联办、股份制、个体私营煤矿等)税收秩序整顿工作,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就我市煤炭开采企业税收秩序整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煤矿税收秩序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煤炭开采企业税收秩序整顿是规范市场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对煤炭行业税收秩序进行了一系列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我市煤炭开采企业税收秩序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一些长期干扰煤炭开采企业税收秩序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征管力度不够,征管手段滞后,偷逃税案件时有发生,税收流失严重。加强煤炭开采企业税收秩序整顿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行业税收征管行为,促进依法治税,确保应收尽收;有利于公平税负,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发展环境。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煤炭行业税收征管现状,以完善机制,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减少流失为目的,依法治税,以率计征,公平税负,管查并举,全面规范我市煤炭开采企业税收征管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税收征管环境,增强依法纳税意识,确保煤炭行业税收应收尽收。

  三、方法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煤炭开采企业税收秩序整顿涉及面广,影响大,牵动方方面面的利益,为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济源市煤炭开采企业税收秩序整顿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征管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落实征收管理办法的具体工作措施和配套的激励分配办法,提供必要的整顿工作经费和保障,并要求所有煤矿规范建帐,完善会计核算。

  市国税局负责“远程矿业产量监控系统”安装实施和运行管理工作。每月25日由国税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产量,市财政、国税、地税、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管理(煤炭)五部门对产量进行认定。

  物价部门每月25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当月的煤炭价格,统计部门对价格进行认定。

  国税、地税部门根据各自的税收征管权限,结合我市煤炭行业税收征管现状,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每月25日将当月征收的税款数额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察局、法制办、物价局负责对煤矿收费职能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重新核定煤矿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列出收费的单位、项目、标准。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后的产量和价格提供给国税、地税部门作为征税的依据。并于每月下旬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听取上月工作的进度及存在问题,研究相应的处理办法。重大问题可随时研究处理。

  (三)煤炭开采企业监控系统的运行

  1.产量的评估

  (1)按照当月监控数据,核减5%后做为实际产量(每三个月核减一次煤渣)。

  (2)维修或进巷的煤矿企业,按工程设计申报排渣量,并文字材料报“济源市煤炭开采企业税收秩序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财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管理(煤炭)、国税、地税等部门进行实地审查核定。

  2.处理措施

  (1)对煤炭监控系统出现人为故障,造成数据流失或丢失的,经查实,按前10天平均数的2倍进行处罚。

  (2)对未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拒不缴纳的煤炭开采企业,由安全生产管理(煤炭)、国土资源、电业等部门对该煤炭生产企业责令限期关停,并由公安部门对其矿长进行传唤,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同时,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对拒不缴纳税款给予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维护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人员,如发现破坏设备不及时处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煤炭开采企业的收费

  收费单位收费时,按照监察局、法制办、物价局重新核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如果收费标准高于重新核定的标准的,按新核定的标准收费,如果收费标准低于重新核定的标准的,按上年度的标准收费。如果没有按标准收费的,可向市监察局、法制办和物价局举报。

  (五)税收的分配

  乡镇煤矿税收的分配,按照“保证既得利益,增量适度调控”的原则,以2004年乡镇煤炭税收收入为基数,基数内按原体制执行,增量市乡“三七”分成。

  附件:济源市煤炭开采企业税收秩序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济源市煤炭开采企业税收秩序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薛兴国(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崔丙亮(市人大副主任)

  李军星(市政府副市长)

  刘存敏(市政协副主席)

  王 涛(市法院院长)

  李宏民(市检察院检察长)

  李保兴(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李培献(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集平(市监察局局长)

  王 伟(市财政局局长)

  卫立国(市国税局局长)

  余世钦(市地税局局长)

  杨学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蒋法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卢 远(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和正新(市工业经济服务局局长)

  卢中敏(市统计局局长)

  苗绍伟(市文广局局长)

  常正进(市报社社长)

  姚志平(市环保局局长)

  李汝杰(市工商局局长)

  王同选(市电业局局长)

  卢多璋(克井镇镇长)

  陈东风(邵原镇镇长)

  王喜平(下冶乡乡长)

  张大林(王屋乡乡长)

  翟长英(大峪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培献同志兼办公室主任,王伟同志兼副主任。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