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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8]第373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2008]第373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8]第37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30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企业向国税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向地税机关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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