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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8]第313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2008]第313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8]第31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6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原则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内税法以及税收协定等有关规定,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专业管理机构的市地,由分管机构负责向地区所辖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并将指定的分管机构于2008年11月30日前报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备案。

  二、各地将本年度本地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总结以及统计情况报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统计内容包括证明编号、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年度、享受协定待遇国家、境外所得类型等内容。

  三、为便于管理,各地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编号按如下规则编号:地市名称中各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年份+序号(4位,每年从0001开始编号)。比如郑州市局开具2009年第1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编号为:ZZ20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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