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代开票税收管理的通知
安地税函[2008]第8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1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道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开票税收管理,防止虚开、违规代开发票行为的发生,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局关于集中代开、集中征收的有关规定,未经市局批准,严禁自行增加道路货物运输发票代开点。
二、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过程中,凡发现代开票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的审核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代开票纳税人是否具备运输工具等情况进行审核,要求其提供运输车辆行车证、运输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并对其复印件登记备案。
四、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代开票纳税人运输能力和运输业务真实性的审核,要求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发票时提供运输合同、收发货证明和《道路货物运输代开票申请表》。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所运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为其代开道路货物运输发票时,应在《道路货物运输代开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上述资料一并传递到代开票服务大厅。
六、主管税务机关和发票代开大厅对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超出其运输能力的的代开票申请,一律不得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七、代开票纳税人每月每吨开具发票的最高限额为8000元,最低为1600元。超过或低于上述限额,主管税务机关和发票代开大厅暂停为其开具发票,并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