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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8]第200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给职工补发年终奖绩效工资等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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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给职工补发年终奖绩效工资等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豫地税函[2008]第20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21日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单位给职工补发年终奖绩效工资等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郑地税发[2008]9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你局所反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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