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转发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地税发[2008]第7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15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内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 2008]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迅速行动,全面贯彻《通知》精神,逐项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代征工作。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当地国家税务局联系,务必于7月30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与国家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国税部门要抓紧做好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启用工作,设置成功后及时联系同级地税部门,领取代征工作所需票据,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代征税款的登记和结报工作,代征税款全部按照规定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就地缴入国库。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的为国税部门提供代征工作需要的票据,为票款结报缴销等工作提供便利,同时做好代征税款的对帐、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
三、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于7月2 5日前将委托代征工作具体落实情况和效果,以电子文档格式报市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
四、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协调委托代征税款有关事宜;基层局季度终了十五日内也要召开联席会议,并将代征税款情况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