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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7]第291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兴业银行郑州分行、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商业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批复

09-29 豫地税函[2007]第291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兴业银行郑州分行、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商业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2007]第291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16日

省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兴业银行郑州分行等三家单位汇总纳税的请示》(豫地税直字[2007]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征收管理的兴业银行郑州分行、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商业银行等三家单位本部及其在郑州市区内的下属支行、营业部,从2007年10月1日起合并汇总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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