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兴业银行郑州分行、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商业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2007]第291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16日
省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兴业银行郑州分行等三家单位汇总纳税的请示》(豫地税直字[2007]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征收管理的兴业银行郑州分行、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商业银行等三家单位本部及其在郑州市区内的下属支行、营业部,从2007年10月1日起合并汇总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