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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7]第290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2007]第29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7]第290号

失效

2007年8月14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我省铅锌矿石、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暂比照四等矿山税额标准执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暂比照河南大河铜矿三等矿山税额标准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三、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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