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新文[2003]183号落实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政文[2007]134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市辖区和新乡县按新的行政区划进行管理,确保新乡市大局利益和新乡县在全省的综合经济实力排名,保证市、县、区经济稳定发展,市委、市政府于 2003年12月31日出台了《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意见》(新文[2003]183号)文件,明确了新乡县市县同城时在老市区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新的行政区划运行三年来,税收征管得到加强,市、县、区财政收入均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在执行新文[2003]183号文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分歧和偏差。为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责任,提高有关县区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做到应收尽收,通知如下:
一、新文[2003]183号文件是市委、市政府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慎重做出的规定,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文件界定的企业类型、税收缴纳渠道征缴税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争抢税源,坚决杜绝以买税或先征后返方式使企业变更注册登记和纳税级次。
二、新文[2003]183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新乡县所属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县、乡、村直接投资的集体企业或这些企事业单位再投资的股份制企业以及上述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形成的新企业(新乡县划出的3个乡镇及11个村所属企业除外)在市区内经营或建设实现的税款(不包括契税),仍按文件规定由新乡县负责征收。如上述企业因自身原因变更注册登记的,则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征缴税款。
新文[2003]183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其余社会投资的个体私营企业”是指前款规定企业之外的其他社会投资形成的企业。
三、市审计局要依据新文[2003]183号文件规定,对有关县区2004-2006年期间相关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以后每年都要审计。对违反规定缴纳的税款或巧立名目对企业返还的税款,除如数上缴市财政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各县(市)、区要站在全局和发展经济的高度执行新文[2003]183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违反规定拉税、买税及争抢税源等行为,一经发现,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对拒不纠正的,由市财政扣减经费,帮助其纠正到位。对以争抢税源为目的强制企业变更注册登记或阻碍、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将严肃查处。
五、以前我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