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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办农税[2007]14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协议转让土地契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09-29 豫财办农税[2007]14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协议转让土地契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7]14号

全文有效

焦作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焦作市昌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协议转让给中央储备粮焦作直属库的土地计征土地契税的计税价格问题的请示》(焦财农税[2007]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合理确定协议转让土地契税计税价格,防止漏税情况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协议转让土地契税的计税价格为承产人为取得该宗教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税,无评估价格的,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或当地市场价格计税,同时拥有多个计税价值依据的,按最高价计税。

  焦作市昌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协议转让给中央储备粮焦作直属库的土地同时拥有两个计税价格,应按最高价计税。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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