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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7]第24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有关纳税事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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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有关纳税事项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7]第24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6月29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2003年在美国、香港成功上市以来,河南省分公司为适应经营管理需要,提高公司集约化管理水平,按照总公司的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分公司),已在2007年6月实现全面完成省级集中管理。集中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业务集中管理、财务集中管理、客户服务集中管理。集中管理后,各类有效凭证由分、支公司、营销部上缴河南省分公司集中保管,各类业务、帐务均集中在河南省分公司处理。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自2007年8月1日起,对河南省分公司纳税事项规定如下:

  一、各分、支公司、营销部收取的应税保险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河南省分公司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省直属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其他税收由各分、支公司、营销部向各县(区、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各分、支公司、营销部所需的发票由河南省分公司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省直属税务分局集中领取、开具。

  三、列入免税名单的保费收入,由河南省分公司集中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省直属税务分局申请办理。

  四、各分、支公司、营销部的税务稽查由河南省分公司机构所在地省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如遇协查事项,也可委托各省辖市、县(区)稽查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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