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的意见
安政[2007]41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113号)等文件精神,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收费,采取减免降低措施,从而有效地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开发成本,控制房价,实行政府调控限价销售政策。现提出我市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收费减免项目及标准的意见:
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配套费、征(拨)用地管理费等经有关部门明文规定取消或免缴的项目。
二、对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项目适当降低。
三、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
四、附表中未列的需征收的收费项目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免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附建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
附件: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降低收费(部分)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