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宛政办[2015]33号
全文有效
2015年3月2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14]59号)下发后,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明显规范,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管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1.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市、县(区)作为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由各级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指土地储备中心或承担政府土地储备职能的公司等,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或其指定单位,下同)代为申报和缴纳税款。
3.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三)征收管理机构
1.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统一由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
2.除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外的其他耕地占用税,由耕地或农用地所在地的县(区)地税局征收管理。
(四)耕地占用税的缴纳
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逾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各级政府委托的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依法纳税。所缴纳的税款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待土地出让后,进行宗地核算。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足额筹措资金的,可向同级财政申请借款。借款在核算时予以抵扣。
土地储备机构自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2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地税部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地税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日内受理申报并审核完毕。土地储备机构自收到地税部门审核后的纳税申报表之日起3日内将全部材料(经地税部门受理审核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国土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书、省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市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截止缴款日市级需交纳耕地占用税的储备土地项目明细表等)报送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自收到完备资料后7日内审核批复资金。土地储备机构自收到资金之日起5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
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为市级收入,其他项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为相关县(区)收入。
三、关于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的核定
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在供应时,以地价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土地地价为初始底价,加上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形成最终底价后,向社会招、拍、挂。划拨用地在确定划拨用地价款后,加上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划拨给用地单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由建设用地人依法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
(二)宛政办[2014]59号文件发布前,经各级政府储备并已出让给实际用地人的土地,土地出让金中不含耕地占用税的,由实际用地人依法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已储备但尚未出让的土地,按照宛政办[2014]59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宛政办[2014]59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由市地税、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联合行文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