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宛政办[2015]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2月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强化税源管理,防止税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市股份制企业蓬勃发展。2014年,股份制企业税收占我市地税收入的比重高达67.6%。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其自然人股东作为直接受益人,应当以分红形式享受企业经营成果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连续盈余但挂账不分配、税务机关不能掌握企业实际分红情况等原因,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流失现象比较普遍。以2014年为例,全市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共入库4515万元,仅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6699万元)的16.9%。从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看,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仅占7.2%,低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占比35.5个百分点。2011年-2014年,我市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平均减幅为13.4%。尤其是2014年,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减幅达38.9%,呈现基数小、比重低的特点,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利润分配情况不相匹配。加强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对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增强地方财力、维护国家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及标准
为公平税收负担,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充分借鉴江苏无锡、福建厦门和我省新乡市、郑州市、濮阳市等地区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企业税后利润的40%作为企业向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20%的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按月申报缴纳。
三、明确职责分工,稳步推进核定征收工作
(一)市国税局。自2015年起,每年7月10日向地税部门提供新增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名单。
(二)市地税局。负责做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每半年终了15日内向国税、工商部门反馈半年来涉税信息利用情况。
(三)市工商局。自2015年起,每年7月10日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辖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四)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地税部门工作需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和工作支持。
四、强化组织领导,为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加强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扎实做好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建立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日常联络员、数据信息交换等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强化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确保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