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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发票种类及调整部分发票联次版式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2]第55号
失效
2012年5月28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增加发票种类、调整部分发票联次或版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加《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发票代码为24100**20030; 发票规格为190 mm×105mm;联次为三联,分别为“存根联”、“换票联”、“凭据联”;供税务机关在检查发票时换取发票使用;价格比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788号)中同类发票价格执行。
二、调整《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抵扣专用)联次,发票代码为24100**10200;发票规格为210 mm×139.7mm;联次调整为五联,分别为“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记账联”和“核查联”;供从事地方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陆路运输的缆车运输、索道运输等业务时使用;价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地税系统新增发票价格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2]57号)中规定执行。
三、调整《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五联)联次,发票代码为24100**10210;发票规格为210 mm×139.7mm;联次调整为五联,分别为“发票联”、“存根联”、“记账联”、“房地产管理部门办证”和“土地管理部门办证”;供税务机关为提供转让无形资产业务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使用;价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地税系统新增发票价格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2]57号)中规定执行。
四、调整《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单联有奖)版式,发票代码为24100**10220;发票规格为210 mm×139.7mm;联次为一联,为“发票联”;供从事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业务时使用;价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788号)中同类发票价格执行。
五、调整《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有奖)版式,发票代码为24100**10230;发票规格为210 mm×139.7mm;联次为三联,分别为“发票联”、“传递联(一)”和“传递联(二)”;供从事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业务时使用;价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788号)中同类发票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