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地税发[2012]第5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31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局通知精神,市局近来对全市地税委托代征单位进行了摸底排查,发现我市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工作较不规范,存在有委托代征协议签订不符合要求、代征税款征收入库不到位、税务机关监管不力、手续费支付缺乏控管、委托代征行为与代扣代缴行为混淆等问题。为更好地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税收应收尽收,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税款行为,加强委托代征管理,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区分委托代征税款与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委托代征税款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地税机关(委托人)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代征人),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代委托人征收税款的行为;代扣代缴税款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缴税方式。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按照协议赋与代征人的权利,是代征人自愿履行的义务,而代扣代缴是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二)委托代征业务由基层税务所(分局)提出业务需求(申请),报县(区)局及其以上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县区局征管科技部门会同税政、法规、计财等部门对委托代征事项和代征人代征税款的资格、条件共同进行资格审查,并分别签署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委托代征事项和代征人,由局长签字审批后会签同级财政部门,再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中要明确委托代征的税种、范围、计税标准、应征税额、税款解缴方式、结报期限、代征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手续费、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
(三)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既要有纸质文书,又要在征管信息系统中登记走征管流程,并向代征人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四)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委托人必须是县(市)区局及其以上税务机关,税务所(分局)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税务机构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无效;代征人是符合《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组织,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个人代征税款。
(五)委托人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前,要组织有关税收管理员、代征人指定人员联合对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全面的税源清查,澄清代征范围及户数。
(六)《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有效期由委托人根据需要在2年内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进行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重新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二、明确委托代征单位职责和权限
(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售、代开发票、核定税款、税务行政处罚等税务事宜,代征人则必须依据《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凭证代征税款。
(二)代征人应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税款解缴期限足额解缴代征的税款,并报送代征对象税款征收明细表格(按业务信息系统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的电子表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占压、挪用所代征的税款。鼓励代征人进行网上委托代征业务办理和财税库银联网模式进行委托代征税款的解缴入库。
(三)委托税务机关需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对委托代征对象进行维护。
(四)代征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委托代征对象的明细信息和变动信息,并保证委托代征对象在税务信息系统中做过登记。代征人发现代征范围内税源分布有变化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传递新办、变更、停歇业、失踪纳税人信息。
(五)委托代征对象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开人员要在该委托代征对象的票证信息申报(导入代征对象税款征收明细电子表格或网上代征)后,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委托代征已完税发票代开”进行发票代开,原则上不允许走已完税审批代开。
(六)代征人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
三、严格委托代征票证管理
代征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使用和缴销,设立代征税款账簿,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存放税收票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开、缴销票证,按照规定的税款期限和限额将代征的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委托人应加强对代征人税收票证使用、结报、缴销环节的监督跟踪管理,定期对税票、入库金额进行比对,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税收票证的使用规范、保管安全。
四、加强委托代征手续费监管
委托人要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向代征人支付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各县(区)局要加强对手续费支付的监督,严格控管,进一步规范手续费支付流程,严禁代征人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除代征手续费行为,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强化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委托人应当将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名单、代征工作权利和职责、税款核定定额向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张贴公布,接受纳税人监督。各县(区)局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对代征人代征税款情况的检查,发现有违反《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行为,严格依照《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此次通知要求,对委托代征业务进行清理和检查,对不符合通知精神要求的委托代征业务,要在5月底之前整改、规范到位,对限期没能整改到位的,无条件取缔该项委托代征业务。
(三)对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已有的委托代征业务,要逐户就管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并完善相关委托代征手续和流程,本通知下发之后对现有委托代征单位和新申请的委托代征单位所有手续要求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