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票管理意见(试行)》的公告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29日
现将《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票管理意见(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票管理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户)普通发票管理,维护税收秩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未达户发票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发票领购申请确认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未达户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领购普通发票。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税务登记证、并能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
(二)能按规定管理使用发票,建立发票领用存台账,并能详细记载每日收款明细;
(三)有合理正常的用票需求的(不提供酒水服务的快餐店、季节性夜市摊点、美容理发店、游戏厅、网吧等原则上不供应发票,确有用票需求的,除餐饮娱乐业以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四)刻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供应额度
本着既保障未达户正当发票需求又防止管理失控发票流失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发票供应额度。
(一)税收管理员负责未达户专项调查,详细了解纳税人的经营地段、经营规模、营业收入、成本费用、账务管理等情况,对是否予以领购发票进行综合评价。
(二)主管税务机关(所、科)综合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用票习惯等因素,按照不高于核定营业额50%的比例,分户核定供票额度,并报经县(市)区税务机关确认;个别有特殊情况确需提高供票比例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当报市级发票管理部门备案,最高供应不超过核定营业额80%的发票。
(三)未达户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主管税务机关(所、科)应及时调查核实经营情况,调整其核定营业额,并重新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办理;达到起征点的应及时恢复征税。
三、发票的领购与使用管理
未达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管理使用发票,不得转借、转卖、代开发票。
(一)未达户按核定额度(比例)按月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领购发票,领购发票实行验旧售新办法。
(二)对未达户根据其特点,只提供50元及以下面值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定额)。
(三)领购通用发票时,未达户应当场逐份加盖本业户发票专用章,并在20元、50元面值发票上加盖“告知章”(内容规格附后)由税务人员当场审验。
(四)未达户发票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即专人管理、专柜保存。纳税人使用50元面值定额发票时,需在存根联注明付款方名称、日期;开具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在收款明细账上登记发票号码、付款方名称、日期
(五)未达户发生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缴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登记造册,集中上解缴销。
四、法律责任
未达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借、转卖、代开发票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的,依法予以处罚。
由于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原因,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达到起征点而不进行定额调整或者人为调低定额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