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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政文[2012]40号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的通知

09-29 巩政文[2012]40号 我要评论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的通知

巩政文[2012]40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14日

各镇人民政府,巩义市地方税务局,巩义市财政局:

  郑州市于1987年开征房产税,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郑政[1987]26号)规定,建制镇范围内暂不征收。经过20年的发展,建制镇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的通知》(郑政文[2009]32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我市建制镇范围内恢复征收房产税,具体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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