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通知
漯政[2012]9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8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现就建立我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重要意义
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是解决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的重要途径。全市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发挥各单位职能优势,积极参与护税协税工作,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掌握税源、税基,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信息平台交换,进一步提升依法治税水平。
二、建立涉税信息交换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漯河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税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组成,负责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协作、积极配合、信息共享”的原则,明确一名专职信息交换员,开展涉税信息交换的日常工作。
三、涉税信息交换的主要内容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依法及时掌握所管行业动态情况,广泛收集相关涉税信息,密切配合协作,及时交换信息。
(一)各级工商、国税、地税部门相互提供工商户变更、注销或吊销登记等情况,分别对传递的信息进行比对。
(二)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统计月报,并提供规模以上分行业、分户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情况。
(三)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收支年报,分企业财务信息,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数额及委托代征税款入库情况;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破产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
(四)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电力销售信息。
(五)自来水公司负责提供自来水销售信息。
(六)各保险公司负责提供车辆事故理赔信息。
(七)烟草公司负责提供烟草销售信息。
(八)银联公司负责负责提供辖区内安装POS机的纳税人一年内刷卡记录的详细信息。
(九)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十)科技部门负责提供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情况、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转让情况。
(十一)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新办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情况;福利彩票销售信息,包括销售点名称、地址、成立时间、负责人、电话、实现收入、提取手续费、提取比例等信息。
(十二)环保部门负责提供环保工程信息。
(十三)交通部门负责提供新办交通运输企业登记信息,各类营运车辆营运证发放情况、交通运输企业登记信息、交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年度计划下达后,及时提供当年度交通建设投资计划。
(十四)公路、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公路和水利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年度计划下达后,及时提供当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十五)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资料等情况,及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及市政建设项目信息。
(十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发放情况、土地转(出)让情况及土地收储机构收储土地等情况。
(十七)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房产转让和房产租赁业务及代征税收情况。
(十八)卫生部门负责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
(十九)商务部门负责提供本地区招商引资项目名称、引荐人、项目投资金额、项目投资地点等信息。限额以上工业及重点商贸企业等有关涉税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信息,包括投资金额、投资项目等资料。
(二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将各项宏观经济数据资料,新增建设项目名称、行业、投资规模、地址等涉税资料,限额以上工业及重点商贸企业等有关涉税信息。
(二十一)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农业运输车辆车牌号登记信息和农机车辆的增减变化及年审情况。
(二十二)公安部门负责提供上年度车辆登记信息,车辆的年度审验情况,主要是农用车的漏征补税情况,车辆的增减变化及年审情况,房屋租赁登记、外籍人员出入境、经营性停车场等信息。
(二十三)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提供新办校办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资格认定情况,按年度传递年检、核查、变更、非学历教育认定情况。遇有港、澳、台及境外体育团体在本地举办体育比赛和表演时,应提前提供体育比赛或表演信息。具体应提供承办部门和代理部门或境外团体(含港、澳、台地区)的比赛或表演合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每年度终了后提供体育彩票销售信息,包括销售点名称、地址、成立时间、负责人、电话、实现收入、提取手续费、提取比例等信息。
(二十四)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新办劳动服务和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资格认定等情况,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按年度传递审核、年检、变更等情况。
医保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医保卡刷卡信息。
(二十五)文化旅游部门在遇有重大文艺团体演出时,负责提供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并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旅游企业登记信息。
(二十六)审计部门负责提供被审计单位有关涉税情况,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有偷、骗税及受托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情况。
(二十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新办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及时更新与税务部门共享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二十八)司法部门负责提供新办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破产企业等信息。
(二十九)所有企业在支付境外企业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时,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款,在5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国税部门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三十)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四、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全市涉税信息交换协调会,总结涉税信息交换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意见,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涉税信息交换工作有关问题,安排布置下一阶段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换工作。
(二)定期交换制度。各成员单位负责信息交换的部门可将本单位涉税信息采用电子存储介质交换,也可通过数据传输方式交换,按信息交换职责的要求及时交换、报送。
(三)信息管理制度。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收集本单位涉税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统一性,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涉税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密涉税信息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将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部署和督导,相关负责部门及人员要做好数据的统计、整理工作,确保及时交换。
(二)狠抓落实。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能特点,及时解决涉税信息交换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并不断充实和完善信息交换机制,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开展信息管税,形成全社会依法纳税、协税护税的良好风气。
(三)强化宣传。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等有关工作,特别是对税收优惠,税收与发展、民生之间关系等重点内容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
(四)加强奖惩考核。市国税局、地税局定期向涉税信息交换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对在涉税信息交换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