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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1999]第7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漯河市地税局关于漯河双汇集团年终奖征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09-29 豫地税发[1999]第75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漯河市地税局关于漯河双汇集团年终奖征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豫地税发[1999]第7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7日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漯地税发[1999]32号文《漯河市地税局关于漯河双汇集团年终奖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针对你局查出的漯河双汇集团下属若干公司的员工取得的年终奖平均分摊到12个月计税如何处理之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特作以下批复。 

  一、鉴于双汇集团仅董事长兼总经理万隆一人系漯河市政府批准的实行年薪浮动制的企业法人代表,对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征税。企业其他干部、职工取得的年终奖金均不按上述文件执行。

  二、对于企业其他员工取得的年终加薪或分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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