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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1999]59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1999]59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函[1999]59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13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我省将按国税发[1999]44号文件发行报批手续,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仍然按原规定执行。各市地对所属建制镇的征税及审批情况应进行一次调查,并将有关情况连同《全省建制镇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征税情况统计表》于5月15日前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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