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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1999]33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船使用税调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1999]33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船使用税调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函[1999]3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2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船使用税调研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组织力量,按照总局通知要求,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务请于3月15日前报省局。

  一、调查测算中,应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逐项核实,力求准确。通过这一次调查,澄清基本情况,摸清税源,打好车船使用税的基础。

  二、搞好典型调查。对总局《通知》中第一条第五项内容,各市、地可选择有代表性的交通运输企业两个单位(周口地区应选一个船泊企业),测算车船使用税税收负担水平。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在保密的前提下,召集有关人员逐项座谈,然后拿出一个意见和建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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