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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2]109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启用金融业专用发票申请的批复

09-29 豫地税函[2002]10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征管文件目录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第36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启用金融业专用发票申请的批复


豫地税函[2002]109号

失效

交通银行郑州分行:
  你行关于启用金融业专用发票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河南省金融业普通发票的通知》(豫地税发[2001]172号)精神,结合你单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启用《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专用发票》,现将《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专用 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及其所展各支行、营业部及各基层网点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 销售收入、证券发行收入、租赁收益、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入所开具地收款凭证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使用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套印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专用品印制的《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专用发票》发票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交 通银行郑州分行的业务及管理需要制定。票样待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电脑程序测试、试运行后下发。
  二、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及其所属机构领购使用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专用发票应向省地税直属局提出领购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购领簿》凭此簿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三、交通银行郑州分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规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建立完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发票领购、使用和保管工作,要有专库或专柜存放发票,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盗、防虫,切实做好安全防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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