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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2]173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郑州市地税局“关于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委托收款业务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09-29 豫地税函[2002]17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征管文件目录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第36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郑州市地税局“关于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委托收款业务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豫地税函[2002]173号

失效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委托收款业务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为了消费者缴费方便,同时,规范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委托收款业务所用票具,提高税 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科技含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委托收款业务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及其所展各支行、营业部机及基层网点在地方税收委托收款业务中使用的收支凭证属发票管理范围,纳人地方税务机关的统 一管理,使用统一的《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委托收款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委托收款专用发票)。委托收款专用发票的式样由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有关发票 管理规定,结合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业务及管理需要制定(票样附后)。委托收款专用发票由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监制,套印“全国统-发票监制章”和“交通银行 郑州分行发票专用章”并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专用品印制。
  二、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领购使用委托收款专用发票时,应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黄印模,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发票购领薄》领购发票。委托收款专用发票自2002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
  三、为保证委托收款专用发票的正常使用,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应在每季度提前30日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领购数量,建立和完善委托收款专用发票的管理 制度,专人负责委托收款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和保管工作,要有专库或专柜存放发票,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盗、防虫,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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