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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1]36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干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2001]36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干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1]36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请各地结合《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税政(2000)21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切实加强管理,对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全面办理扣缴登记,并于2002年元月31日前将代缴义务人的户数、扣缴个人所得税额上报省局。省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全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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