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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1]37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2001]37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1]37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豫 地税发(2000)212号)中,附件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第39行和附件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 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第5行中的“分配比例”的计算,应以“该企业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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