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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1]12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午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函[2001]121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午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1]121号

全文有效

郑州、南阳、洛阳、安阳、信阳、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已按规定办理计划内出口卷烟免税手续的,请及时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密封发送购货方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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