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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2001]49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免2000年度资源税的批复

09-29 豫地税发[2001]49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免2000年度资源税的批复

豫地税发[2001]49号

全文有效

商丘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免2000年度资源税的请示》(商地税发2000)9号)收悉。
  该公司车集煤矿井下2107综采工作面冒水,涌水量大,停工停产半年之久,造成直、间接经济损失3786万元。经审核,该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同意给予免征2000年度资源税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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