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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公告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公告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个人所得税随征率公告如下:

行业代码 行业名称 随 征 率

0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

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

189200 娱乐业 3%

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5%

20 国际组织 1.5%

01 农、林、牧、渔业 1%

02 采矿业 1.5%

03 制造业 1.5%

0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5%

05 建筑业 1.5%

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5%

0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1.5%

08 批发和零售业 1%

09 住宿和餐饮业 2%

10 金融业 1.5%

11 房地产业 2.5%

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

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5%

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

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

16 教育 1.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驻地税发[2011]1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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