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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4号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4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经过广泛调研,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4

生产及制造业 6

批发和零售业 4

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10

建筑业 8

住宿和餐饮业 8

文化、体育 8

房地产业 10

娱乐业 12

其他行业 1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驻地税发[2011]4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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