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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地税发[2010]第122号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有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驻地税发[2010]第122号 我要评论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有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驻地税发[2010]第12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0月12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地税直属税务分局,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落实国家关于照顾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市经济适用房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政府核定的价格对低收入和贫困家庭销售住房,其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的,应税所得率按3%执行(政府调整时,根据调整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开发公司,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政府批准文件,开发项目名称、投资预算、建筑面积等详细资料,并填写申请表,逐级报市局审核。
  三、企业应对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单独核算,不得将其他开发项目混入该项目。企业不能单独核算、不能提供详细资料或弄虚作假提供资料不真实的,不得执行3%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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