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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洛地税函[2010]第58号洛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
豫洛地税函[2010]第58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22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6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按照省局要求,各单位辖区内所有煤炭资源税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煤炭检验报告》,并依《煤炭检验报告》的结论作为征收煤炭或焦煤资源税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煤炭检验鉴定的收尾工作,并及时将纳税人报送的《煤炭检验报告》复印件上报市局备案。
  二、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的焦煤资源税征收范围,对辖区内已检验并鉴定属于焦煤征收范围的资源税纳税人,严格按照焦煤适用的税额标准征收其资源税。对不能提供《煤炭检验报告》的煤炭资源税纳税人,一律按焦煤税额标准征收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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