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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政[2009]13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地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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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地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洛政[2009]13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17日
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对我市道北地区部分地块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沿启明北路(含道路两侧)向北至310国道,沿310国道(含道路两侧)向西至王城大道,沿王城大道(含道路两侧)向南至陇海铁路,沿陇海铁路向东再回到启明北路。
  二、税额标准
  上述区域内税额标准由现行的四级土地等级(年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调整至三级土地等级(年税额标准8元/平方米)。
  三、执行时间
  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该区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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