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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9]第351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2009]第351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第35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0月26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机关确定为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和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二、各省辖市级税务机关、省直属税务分局和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应做好所负责辖区内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备案情况汇总统计工作,并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到省局国际税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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