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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地税发[2009]第108号鹤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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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鹤地税发[2009]第10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0月19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经济开发区局,盘石头水库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我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8%,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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