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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洛地税函[2009]第137号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豫洛地税函[2009]第13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14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地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审批制度。

  二、2008年度符合上述优惠政策范围但已实行备案管理的减免税企业,须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执行优惠,审批时间截止到今年7月底。请尽快通知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凡逾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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