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1〕569号
全文有效
2001-12-0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转发给你们,经与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协商,我省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
二、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