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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1〕569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1〕569号

全文有效

2001-12-0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转发给你们,经与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协商,我省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

二、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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