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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发[1995]4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征收印花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征收印花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发[1995]4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第二税发:

      近来,相当一部分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且资产价值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部分布地询问对增值部分应如何征收印花税,房产税。根据印花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资产评估后,其营业帐簿中“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比评估前调增的,其增加部分应于次年年初征收印花税;

      二、固定资产中房产原值增加的,应于评估后次月起按评估后的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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