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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地税发[2008]90号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给职工补发年终奖绩效工资等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

09-29 郑地税发[2008]90号 我要评论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给职工补发年终奖绩效工资等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

郑地税发[2008]90号

全文有效

2008.07.1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我局辖区纳税人郑州日报社在2004年7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根据本单位有关考核制度的规定,认定本单位职工李伟在日常工作中不遵守工作纪律、年终考核不合格,每月扣发其部分绩效工资、年终相应扣发其部分年终奖。李伟对处理不服,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由于种种原因,郑州日报社决定于2008年元月给李伟补发了以前年度扣发的各种款项共计15454.44元,其中: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按人均每月200元绩效工资标准,补发3600元;2004年年终奖人均2400元,已发600元,补发1800元;2005年年终奖1900元,已发1200元,补发700元;2005年9-12月工资差额3554.44元;2006年1月—2007年12月绩效工资4800元(详见附件)。

       对郑州日报社给其职工李伟补发的上述款项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批复!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十日

       附件:

       1、郑州日报社印刷厂文件(郑报厂字[2004]9号)

       2、补发款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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