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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1999〕258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9〕258号

全文有效

1999-11-12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2号文《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申请企业应于该优惠期间每年三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局审批。企业报送的资料包括:

1、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验资报告;

5、合同、章程;

6、税务机关需要审核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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