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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1999〕257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9〕257号

全文有效

1999-11-12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3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技术开发费应单独计帐,正确核算。设置“技术开发费”明细分类帐,按科研项目、费用项目核算发生额;在“管理费用”下设置“技术开发费”明细,核算“技术开发费”发生总额。二、企业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额与上年相比达到或超过规定增长比例需要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50%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审批表》(格式附后,各地自印),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计划;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按科研项目、费用项目填列);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按科研项目、费用项目填列);

4、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按科研项目,费用项目填列);

5、联合开发和委托开发合同、协议;

6、科技成果鉴定书。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然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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