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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发〔1999〕11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纯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纯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豫国税函发〔1999〕111号

全文有效

1999-05-14

郑州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对纯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郑国税发[1999]14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纯水和矿泉水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纯水和矿泉水生产经营企业,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未达到100万元的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依6%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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